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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1]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4 | 生效日期:2001-07-01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为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规范清障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省内高速公路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停驶或不能正常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清障服务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经交通或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为高速公路实施清障服务的部门和企业。
二、高速公路清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被拖拽车辆的车型划分:1、小型车:基价200元,拖重行使1公里加收10元;
2、中型车:基价250元,拖重行驶1公里加收12元;
3、大型车:基价300元,拖重行驶1公里加收15元;
4、特大型车:基价400元,拖重行驶1公里加收2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冰雪路面加收20%,不收空驶费。车型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0号)中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三、高速公路清障服务部门现有设备无法完成清障任务,需动用其它专用设备和运输车辆实施清障时,收费标准参照社会相关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拖运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四、事故或肇事车主请求清障救援,清障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清障服务的,按基价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五、停驶车辆在1小时内自行排除故障(夜间不超过20分钟),并能正常行驶的,不得强行拖车收费。
六、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有效期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到期后根据执行情况重新调整。各市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废止。
七、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0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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