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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价费字[2001]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25 生效日期:2001-07-25
 

省稽查征费局、南康市人民政府、赣东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赣中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斯丽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亚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为了提高国省道公路收费还贷及建设项目筹资能力,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01年8月1日起,调整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
  1、一级公路:摩托车、简易农用车每车次3元,二吨(含)以下每车次12元,二吨以上每吨次6元。
  2、二级公路:摩托车、简易农用车每车次3元,二吨(含)以下每车次10元,二吨以上每吨次5元。
  以上公路通行车辆超过20吨以上(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一吨每车次加收1元。
  部分收费经营公路原批准收费标准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收费。

  二、提高收费标准后,赣东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赣中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森林公司开发有限公司、斯丽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亚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所属收费站及南康市苏坊贤收费站由此增加的收入,采用测算包干,定额上缴办法,由省交通厅集中专款专用,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归还国省道路网建设贷款,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各执收部门要切实做好本次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优质服务,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使本次调整收费标准工作平稳运行。

  四、接本通知后,省稽查征费局、赣东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赣中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斯丽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亚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南康市苏坊贤收费站应按规定到赣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一、二级公路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收费站名单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5日

  一、省稽查征费局管理的收费站(25个):
  瑞金、龙南、大余、寻乌、宁都、万载、上高、丰城、高安、吉安河东、遂川洪门、泰和、德兴新岗山、抚州云山、南城、南丰、广昌、瑞昌通江岭、九江九瑞、萍乡湘东、萍乡芦溪、新余、于都、赣县茅店、赣州黄沙收费站。

  二、地方交通部门管理的收费站(1个):
  南康苏坊贤收费站。

  三、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所属收费站(9个):
  东乡、鹰潭、弋阳、上饶施家山、玉山、南康、信丰、新余水西(河下)、进贤高桥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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