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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1]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31 | 生效日期:2001-07-31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鉴于我省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用上升,原有收费标准较低。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提高技工教育水平,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技术工人。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收费标准:由原每人40元调整为6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1年秋季招生起执行,根据录取新生人数,由录取学校一次性向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交纳,财政不予负担,学校也不得转嫁给学生。
招生录取费主要用于全省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及管理工作。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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