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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鹤嫩公路鹤岗至伊春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2001]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01-07-23 |
省鹤伊公路管理处:
鹤嫩公路鹤岗至伊春段全程141公里,并于2000年9月1日竣工通车,为偿还公路建设贷款,适应现代化管理和计算机自动收费的需要,调整大、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比例关系,鼓励大型车辆使用高等级公路,参照全国其它省高等级公路的收费标准划分类别档距的方法,简化收费档距,使各车型收费标准更加规范合理,便于收费,提高效率。经研究,决定对鹤嫩公路鹤岗至伊春段现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印发给他们,请遵照执行。
对往返于伊春市区至美溪区、西林区的客运班车,由伊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将班车号、班次、行车里程报鹤伊公路管理处,实行月票制,按行车区间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西林铅锌矿到丰茂矿厂的生产用车、丰岩泉饮责任有限公司的生产用车、金山屯林业局运材专用车及金山屯林业局中心苗圃生产用车和小兴安岭第一漂接待站的旅游用车,均可比照上述办法实行月票制。
以上收费标准调整后,原黑财规字(2000)9号,黑价联字(2000)41号文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按黑财综字(1998)163号文件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有效期自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附件:鹤嫩公路鹤岗至伊春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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