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公安厅贯彻落实公安部第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1]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2001-08-01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第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规[2001]61号),经研究,同意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7]第120号)规定的相关科目标准执行,即:
  1、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100元,利用微机考试者加收50元,轻骑减半收费。
  2、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30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15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200元。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20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10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150元;利用微机考试加收50元,轻骑减半收费。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