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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国税函[2001]24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7-24 | 生效日期:2001-07-24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491号,以下简称《审计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局的《审计规定》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认识,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审计工作。
二、严格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1999]199号),对省级和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区)级基
建项目,要全部由省局委托审计;3000万元以上报总局委托审计。
三、各市要对已经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进行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的要及时上报。
四、对违犯规定私自聘请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审计,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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