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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1]2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01-07-20 |
省音乐家协会:
你会《关于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为对我省音乐考级进行规范管理,本着以考养考,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会在组织音乐(业余)考级时收取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音乐考级级别收费标准: 音乐(业余)考级费(一级)按每人40元收费标准收取;
音乐(业余)考级费(二级)按每人40元收费标准收取;
音乐(业余)考级费(三级)按每人60元收费标准收取;
音乐(业余)考级费(四级)按每人60元收费标准收取;
音乐(业余)考级费(五级)按每人70元收费标准收取;
音乐(业余)考级费(六级)按每人70元收费标准收取;
音乐(业余)考级费(七级)按每人100元收费标准收取;
音乐(业余)考级费(八级)按每人100元收费标准收取;
音乐(业余)考级费(九级)按每人120元收费标准收取;
音乐(业余)考级费(十级)按每人120元收费标准收取。
二、以上费用均包括报名费、宣传费、考场租金、租用设备费、办证费、评委交通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你会在组织音乐考级时,应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进行,不得强制,并按全国考级统一规范化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接此批复后,应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于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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