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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报考审核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1]函1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0 | 生效日期:2001-07-20 |
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提取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审核管理费的函》([2001]闽电技鉴函字1号)收悉。为加强我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经研究,同意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负责管理和核发我省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参照《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9]费字499号)规定,向我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考核鉴定费中按每人50元的标准提取报考审核管理费。主要用于印制各种报名表格、资格审查、命题、试卷、考务管理、鉴定站(所)年检、评估、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办公和人员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开支。收取报考审核管理费后,不得再向考核鉴定机构收取《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以上收费暂定两年,执行时间自2001年7月16日起至2003年7月15日止。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及时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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