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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及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1]费字2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31 生效日期:2001-07-10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及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闽教[2001]财55号)收悉。根据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及测试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的情况,为保证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费收费标准
  由各级普通话水平培训机构向自愿参加培训的个人收取培训费:师范类在校生按42元/人?期的标准收取;其他人员按84元/人?期的标准收取,每期培训56课时,课时不足的按日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

  二、测试费收费标准
  师范类在校生:40元/人?次(特困生免收测试费);
  农村各类学校教师:50元/人?次;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公务员:60元/人?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及其他自愿要求测试的人员:120元/人?次。
  以上测试费由各级普通话测试站(中心)向个人收取,其中30%上交省语委办,用于报名、购买国家统一普通话等级证书、考试测试用书、印制测试试卷、制作各类表格、标签等与测试工作有关的费用;70%留在测试站,用作聘用测试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等考务工作支出。
  本通知执行时限自2001年7月10日起至2003年4月20日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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