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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建中医学院推拿人员培训班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1]费字2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2001-07-23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福建中医学院要求继续执行推拿人员岗位培训班收费标准的函》(闽教[2001]财6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1]47号)规定,福建中医学院举办的推拿人员培训班属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其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由福建中医学院自主确定,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之后,按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明确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195号)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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