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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市第一福利院第三、五疗养区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行[2001]1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2001-08-01
 

市民政局:
  你局转报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关于第三、五疗养区收费定价的报告》收悉。
  市第一福利院为满足社会需求,将原办公楼改建为第三疗养区,对第五疗养区进行了重新修建,更换了所有设施,作为接收社会自费老人的疗养区。
  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川民政[1992]财36号)文件规定,考虑其投资情况、服务内容,经研究同意第三、五疗养区床位费定为每人每月240元,水电杂支费每人每月30元,护理费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成价发[1996]171号文件执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痴、瘫老人的护理费由福利院根据自费老人的身体状况、医院的鉴定及自费老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与自费老人或家属(单位)协商议定。
  以上收费从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内容的更改,使用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收费,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成都市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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