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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行[2001]13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01-07-23 |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政法业务工作服务,现根据财政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中央〈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改善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执法条件的具体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妥善部署,保证项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协调相关政法部门,在对本地政法部门的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制定符合中央和我市要求、切合当地实际的项目规划;要认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报表。
附件: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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