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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财税[2001]3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2001-07-27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范围,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政[1999]30号云地税一字[1999]52号)中省补充规定第一条 进行确定,即:“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高档住宅则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认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二、空置商品房的建成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批准证明为准。凡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除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外,不论是单位或个人购买,也不论是其他商品住房还是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均给予免征营业税、契税照顾。“销售”时间的界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三、销售空置商品房免税的申报审批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 、第二条 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 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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