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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会协[2001]183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 发文日期:2001-07-31 | 生效日期:2001-07-31 |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注师协字[2001]第29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在持续经营期间,发起人即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享有与出资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出资人(含发起人,下同)发生变化不足五名时,需补充符合规定的出资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持续经营期间,需要变更主任会计师的,应当根据事务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从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的注册会计师中选举产生主任会计师,并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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