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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高原、赵德权、韩波、刘昆予以批评的通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证监会计字[2003]19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 发文日期:2003-12-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经对你所为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实业”)出具的2002年度审计报告(中鸿信建元审字[2003]2177号)进行审核后,我会认为,你所对长兴实业投资收益项目的审计上,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未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经对你所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出具的2002年度审计报告(中鸿信建元审字[2003]第2108号)进行审核后,我会认为,你所在为通化东宝出具的2001年度审计报告(中鸿信建元审字[2002]第180号)中,对通化东宝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和广告费等项目的审计上,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为严肃证券法纪,经研究,决定对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高原、赵德权、韩波、刘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你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于收到此函7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我会今后将进一步关注你所的执业质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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