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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李华杰、田楠、蔡伟、毕亚娟予以批评的通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会计字[2003]20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经对你所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出具的2002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03]第1027号)进行审核后,我会认为,你所在为哈高科出具的2001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02]第75号)中,对哈高科调整应收款项账龄划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等项目的审计上,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未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经对你所为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股份”)出具的2001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02]43号)进行审核后,我会认为,你所在对黑龙股份2001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没有对公司200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提出调整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为严肃证券法纪,经研究,决定对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李华杰、田楠、蔡伟、毕亚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你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于收到此函7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我会今后将进一步关注你所的执业质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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