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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李炜、常晶予以批评的通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证监会计字[2003]18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 发文日期:2003-12-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经对你所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慈股份”)出具的2002年度审计报告(京永证审字(2003)第10号)进行审核后,我会认为,你所在为哈慈股份出具的2001年度审计报告(京永证审字(2002)第7号)中,对哈慈股份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收关联方款项坏账准备、土地使用权、广告费及其他费用等项目的审计上,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未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为严肃证券法纪,经研究,决定对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李炜、常晶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你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于收到此函7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我会今后将进一步关注你所的执业质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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