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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6]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天池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6]118号)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管理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6]98号)精神,加强对我市户外探险活动的管理,确保户外探险活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重视安全。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户外探险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天池管委会、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汲取5月6日车师古道游客走失事件的深刻教训,高度重视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户外探险安全。
二、依法经营,认真组织。经营户外探险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禁超范围经营。户外探险活动经营单位在组织游客进行探险活动时,首选要进行踩线,制定详细、周密的计划,准备充足合格的户外必需品,确定有经验的领队、向导并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方可进行。组织户外探险活动前,必须将探险计划、线路、人数等有关情况向旅游局和公安局报告备案,坚决禁止私设探险线路进行各种类型的探险活动。
我市北部沙漠和天池景区深处是游客从事户外探险的热点区域。随着我市旅游旺季的到来,将有部分游客结伴或独自进入北部沙漠和天池景区深入进行探险。市旅游局要联合天池管委会、林业、公安等部门对进入北部沙漠和天池景区深入进行户外探险的人员和团队进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市旅游局要制定户外探险具体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户外探险活动的管理。凡是申请经营户外探险活动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方可进行经营。
6月下旬,由市旅游局牵头,文体局、工商局、公安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市户外探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治理,严格审查户外探险活动经营单位的资质,对非法经营探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制止,对违规经营者严肃查处。今后,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户外探险活动的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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