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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费[2006]2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06-09-01 |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你院《关于要求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闽经院文[2006]44号)悉。鉴于你院自筹资金建设3号楼学生公寓,并对4号楼、2号楼、教工宿舍楼进行了重新改造和装修,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费55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3号楼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900元/生.学年,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6人。
二、教工宿舍楼收费标准为500元/生.学年,其中三房一厅每套住宿人数不超过14人;二房一厅每套住宿人数不超过8人。
三、4号楼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为500元/生.学年,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8人。
四、2号楼学生宿舍重新装修改造的部分收费标准为500元/生.学年,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6人,未重新装修改造部分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360元/生.学年执行。
五、7号楼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2006]费29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900元/生.学年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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