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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印发肥城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肥政办发[2006]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0 生效日期:2006-07-20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肥城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办公网络作用,保证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规范、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指电子公文传输是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签收过程。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系统公文传输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二章电子公文传输
  第四条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内容: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传真电报。
  (三)泰安市政府及泰安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传真电报。
  (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传真电报、信函等。
  (五)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
  第五条电子公文一般采用PS格式或其他指定格式。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联网工作站(以下简称联网工作站),联网工作站的电子公文传输设备一般包括:
  (一)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接入设备。
  (二)联网和公文处理软件。
  (三)汉字通信工具。
  第七条电子公文传输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五)款规定的电子公文的日常接收和本办法第四条(四)款规定的电子公文的日常发送工作。
  (二)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网的维护和技术指导工作,保证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的正常运行。
  (三)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款所规定的电子公文的日常接收和本办法第四条(五)款规定的电子公文的日常发送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选配1至2名懂技术、责任心强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系统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各联网工作站每个工作日上午、下午各联网一次,急办电子公文应随时通知,及时发送和接收;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要随身携带通信工具并保持24小时正常开机,收到应急寻呼信息时要尽快上网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不得延误。
  (四)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要随时监控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情况;当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部门联网工作站出现设备和系统故障或设备配置不全、通信工具欠费停机及无专人管理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接收电子公文时,市政府办公室联网工作站应及时对该单位暂停传输,按非联网单位发文。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传输范围的电子公文的传输,需经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或授权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按有关程序办理。
  (六)对擅自越权传输的电子公文,受文单位不予办理。
  第八条一般电子公文的传输程序: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制发,按照《肥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公文文稿审理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电子公文与纸质件必须一致。经相应领导审定签字后,由市政府研究室分工文件副主任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传输。市政府办公室传真电报,经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工副主任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传输。
  (二)传输前要将电子公文标题、文号或主要内容和受文单位进行登记。
  (三)按照技术要求对电子公文进行规范化处理。
  (四)将电子公文归档政府电子公文数据库。
  (五)通过政府网络向受文单位发送电子公文。
  第九条电子公文传输要求:
  (一)发文时要严格按照电子公文要求范围发送,并认真核对受文部门(单位)(未联网部门(单位)由电子公文承办方印发纸质件)。
  (二)发文后必须及时调度电子公文接收情况,对接收迟缓的单位要及时通知催办;对已到最后时限尚未接收电子公文的部门(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尽快通知该部门(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三)急办电子公文发送时应通知受文部门(单位)限时接收。各部门(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要自接到通知之时起,在1小时内完成急办电子公文接收工作。
  (四)发送电子公文的工作人员对特殊相关事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分工副主任并妥善处理。
  (五)收到电子公文后要及时签收和办理。
  第三章通信和技术保障
  第十条全市的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必须在政府办公网络系统平台上进行,使用市政府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软件和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通信平台、传输网络及电子公文收发设备的管理,充实技术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对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出现的故障要及时处理,确实无法修复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告知市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市信息中心要根据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实际需要,做好全市政府系统传输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在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密级以上文件不得在网络上传输。
  第十四条电子公文一般不得加电子公章;确需时,要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五条要妥善保管联网软件和操作说明,不得复制或借给他人,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应定期更换,并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联接,未经批准也不得与其他网络相连接。联网工作站要安装防病毒软件,随时对数据进行杀毒。
  第十七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检查制度建设、设备配置、人员管理、安全措施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未按时接收电子公文和联网工作站出现故障后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修复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贻误工作的视情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乡镇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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