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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政办发[2006]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23 生效日期:2006-06-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社会综合治税是我市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地方税收的新变化、新特点,积极探索创建的税收征管新模式。自2003年以来,在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社会综合治税在堵塞漏洞、强化征管、增加税收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市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切实增加财政收入,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及吊销工商登记后又恢复经营业户名单和相关信息;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二)国税、地税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相互交换税务登记信息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免抵退增值税和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质监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情况,年审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审底册。
(四)民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各种福利彩票涉税情况。福利企业年检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底册。
(五)残疾人工作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证发放及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科技部门每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本年度科技项目规划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15日内提供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七)卫生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八)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劳服企业年检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情况。
(九)司法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新办、变更、撤销情况。
(十)教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教育机构登记情况。
(十一)旅游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审批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星级饭店评审认定情况。
(十二)公安(交警)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本市新增车辆、经营性停车场、外籍(境外)人员情况;车辆年检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车辆底册信息。
(十三)交通部门每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本年度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车辆和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公路建设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机动车年审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车辆底册。
(十四)公路部门每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本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公路建设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十五)水利部门每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本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十六)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出(转)让方、出(转)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情况。
(十七)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及房地产开发、交易的企业(个人)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等房产开发、交易信息,预售许可证发放的情况,以及
涉及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开发成本情况。
(十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的国有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等情况。
(十九)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商贸企业生产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二十)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二十一)审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审计涉税情况。
(二十二)物价部门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情况。
(二十三)外经贸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信息、外商投资项目情况。
(二十四)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二十五)盐业主管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原盐产销等情况。
(二十六)招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及认定情况。
(二十七)经贸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发等情况。
(二十八)海洋与渔业部门每年船舶年审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年审底册;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船舶增减情况。
(二十九)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立项批复情况。
(三十)市政部门每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情况;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市政建设项目进展及拨付款情况。
(三十一)环保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三十二)文化体育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体育比赛、体育彩票销售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
(三十三)农业部门每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
(三十四)黄河河口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河务工程建设及维护情况。
(三十五)建设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城市拆迁、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工程招标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房屋租赁及外来建筑企业备案情况。
(三十六)规划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
(三十七)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涉税情况。
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传递方式、时间要求及责任、义务等,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
渠道。财政、税务、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东营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网",搭建全市涉税信息交流传递的平台,提高涉税信息传递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工作,巩固和扩大税基,切实强化税源控管。

  二、强化部门配合力度,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建立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申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商品房的预售(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收取预收款时,要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二手房买卖双方要如实申报交易价格。申报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交易价格征税。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房屋买卖、租赁市场情况,测算、制定并定期公布不同时点、结构、用途房屋买卖和租赁的
市场指导价格(租金),作为税费征管的依据。
2、控制好房地产业各个纳税环节,以房源控税源。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供的,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立项手续。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承揽、投标工程业务及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未提供的,一律不得参加招投标,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
(4)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土地出(转)让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未提供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证及过户手续。
(5)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产证明或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未提供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或过户手续。
3、要做好进出入境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
(1)市内跨县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开发经营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开发经营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开发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市内跨县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开发经营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后,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向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申请领购、开具发票和税务收据。
市内跨县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规定在开发经营地可只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税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但应向开发经营地主管税务部门提供其外出经营项目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对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提供外出经营项目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以及在开发经营地累计开发经营180天的,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一律按规定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2)凡外地进入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地进入我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按规定向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申请领购、开具发票和专用税务收据。
外地进入我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向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关地方税收,并在开发经营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建设单位与承揽、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要与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作为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负责代征有关建筑业税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出租房屋、场地、设备,开展代理咨询、培训服务等取得的应税收入,都要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所有应税收入均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卫生、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偷逃税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保证依法纳税,以公平税负,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
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有关税收。

  三、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可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等部门代征;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房产交易场所设立专门窗口,税务部门直接派人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征收应征税款。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交易场所设立专门窗口,税务部门直接派人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征收应征税款。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部门代征。
(六)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七)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代征手续费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可按照一定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商定。

  四、严格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社会综合治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调度,不断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措施,促进综
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部门配合协作。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社会综合治税作为份内的重要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涉税资料交换、信息传递、代扣代缴、税款代征、联合办公等工作。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代征税款工作,有条件的可为税务部门开设专门窗口,实行联合办公;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打击偷逃抗税行为,支持税务部门严格执法;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征管,严格依法、依率计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密切同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三)严格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综合治税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作为对各部门、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占有一定的分值;制定科学合理的《东营市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办法》,明确考核对象和标准,强化日常督查督办,认真组织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严格奖惩。对工作积极扎实、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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