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办字[200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投诉人: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港湾大道南方软件园六号楼B座二层
联系电话:0756-399210
法定代表人:余华国
被投诉人: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文三路文三数码大厦十三层法定代表人:陈光雄
联系电话:0571-56772801
投诉人诉被投诉人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一期)项目(编号:ZZCG2004A.JZ-JZ014B)采购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一案,我厅2004年12月6日接到投诉书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进行了调查了解,同时对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相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认为:
1.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被投诉人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一期)项目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称“全国政府采购网络群”等相关系统是浙江数码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成果、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是浙江数码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独立完成的项目、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内部门户网站项目的中标单位为浙江数码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软件项目并非大型网站。针对以上主张,投诉人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进一步证明。经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查了解,也未发现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案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有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因此,投诉人诉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因事实依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
2.关于不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的问题。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不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谈判响应文件中没有提交相关项目的经验证明。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一期)项目谈判文件中有关供应商必须有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和提供公司相关项目的经验证明的规定,唯一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具有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的合法证明--《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信息网站技术服务合同书》等也是在投诉调查时才补交的。由于被投诉人未在谈判响应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相关项目的合同等资格证明文件,即其谈判响应文件实际未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可视为被投诉人不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
鉴于以上事实,为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本次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一期)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结果无效,责令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组织采购。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二月二日
浙江省财政厅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