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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政办发[200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1-19 | 生效日期:2004-01-19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有关精神,省政府决定在2004年进行全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这次经济普查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这次普查是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并将建筑业、个体工商户纳入了普查范围。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普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要切实做到普查与统计执法、普法相结合。在省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这次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密切配合,高质量地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各负其责,按照普查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特别是铁路、邮政、金融、通信、电力、森工、农垦等部门要发挥优势,全力做好配合工作。要建立质量责任制,把抓质量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终,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各有关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普查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增强普查对象参加普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领导,确保全面完成经济普查工作任务。为加强对此次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各地市、省直各部门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县(市、区)以下各级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要在3月底前完成,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精、作风过硬的得力人员参加普查工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有序进行。
黑龙江省政府
200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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