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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5]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人事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于5月31日前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及收费公示工作。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按照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批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项目的函》(鄂财函[2005]15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结合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及工种类别增加等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机构及委托机构,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进行培训时,可按规定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费(以下简称“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一)。
二、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的考核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工勤人员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考核时,可按规定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考核费(以下简称“考核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工勤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应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自愿参加工人技能培训考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勤人员,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对不参加培训而直接参加工人技能考核的“工勤人员”,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考核的机构,只得收取“考核费”,不得强行要求参加培训并收取“培训费”。
五、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机构及委托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收费,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费”和《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等级培训考核收费的复函》(鄂价费字[1995]208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略)
附件一:(一)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
(二)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考核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工种分类表
附件三: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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