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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地方教育附加以奖代补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政办发[2005]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2005-05-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地方教育附加以奖代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地方教育附加以奖代补的意见
(二○○五年五月)

  为调动各地加大教育投入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实施和建设中小学“六有”工程和“校校通”工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落实,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各县(市)、区2005年下列七项工作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奖励。现就奖励项目、奖励资金计划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中小学“六有”工程

  对全年完成农村中小学“六有”工程实施任务并经省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45万元、10万元。

  二、建设中小学“校校通”工程

  对全年完成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建设任务并经省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25万元、6万元。

  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

  对全年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国标工资、省津贴能够及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到位

  对及时调整完善“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国标工资、省津贴上划县(市)、区财政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五、落实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对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并确保正常运转,县(市)、区财政安排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规定标准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六、不截留、挪用、平调学杂费、代办费

  对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代办费能及时、全额返还,无截留、挪用、平调现象的县(市)、区,市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七、创建教育现代化乡镇

  对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验收通过的现代化乡镇,分别奖励2万元。

  上述各项工作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为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可提取不超过奖励经费总额的5%,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以上所有考核奖励的事项,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年工作实绩,填写《南通市地方教育附加奖励申请表》,附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或验收评估考核通过并经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中旬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经市教育局、财政局进行考核验收确认后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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