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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04]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1-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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