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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机房资[2004]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研究决定,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以下简称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公有住房和危改加房改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40 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如购房合同价款高于售房批复价格,以批复价格为准)的 90% .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40 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 80% .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40 万元(含),同时不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如评估价值高于购房合同价款,以购房合同价款为准)的 80% .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贴息,单笔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 40 万元,同时不超过贴息申请人所购住房合同价款的 80% ,且不超过其商业贷款金额。
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相应宣传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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