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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常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常政办发[2006]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30 | 生效日期:2006-07-01 |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订的《常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区房地产企业
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办法,规范财税秩序,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规范市区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销售行为,现制定本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跨区域开发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后在所在行政区成立项目管理机构(非独立核算),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统一使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证》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并由总机构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
三、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的申报征收。项目完工后,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的注销工作,并应及时将项目管理机构的注销情况以“涉税联系单”的方式通知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总机构以及项目管理机构的发票发售、评估检查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同时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发票领购使用和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集中缴纳及汇缴的管理,并要求企业提供分地区房产项目销售的明细应税情况表。项目销售结束后,及时对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
四、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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