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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复函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财政[2004]1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发文日期:2004-03-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4]3号)收悉,现就有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鉴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未规定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费内容,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所需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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