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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2004]1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23 | 生效日期:2004-05-01 |
南京市公安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4]157号、苏财综[2004]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关于收取外地悬挂外地号牌摩托车、助力车违章托运费的批复”(宁价费[1999]160号、宁财综[1999]190号)一并取消。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现决定取消以下4项收费:
一、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120元/次);
二、拖拉违章停放车辆收费(12座及以下客车、2.5吨及以下货车200元/辆次,12座至20座客车、2.5吨至5吨货车250元/辆次,20座及以上客车、5吨及以上货车300元/辆次);
三、101免检证工本费(3元/证);
四、向建筑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收取的治安联防费(50人以下的经营者2-3元/人.月,50人以上的按应选派人数180--220元/人.月收取)。
五、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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