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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规字[2004]93号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文日期:2004-07-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本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复函的通知》(财综[2004]47号,附后)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此前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商规字[2004]86号),已对各单位清理收费工作进行了部署。请各单位按47号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工作。
特此通知。
商务部
20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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