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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税[2005]1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2-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2号
2004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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