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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交通厅关于核定东草线南屯基收费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3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2016-12-11
 

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核定东草线南屯基收费站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函》(辽府函[2004]14号)收悉。鉴于东丰至草市公路已建成通车,为尽快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东草线南屯基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100号)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东草线南屯基收费站对通行于东丰至草市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省政府第26号令规定的免费车辆除外),收费标准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试行两年。

  二、南屯基收费站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开始收费,收费期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三、收费须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收入要全额上缴东丰县财政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站正常经费等项费用由东丰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余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交通厅
200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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