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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6]5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7-18 | 生效日期:2006-07-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节能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发布。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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