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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8 | 生效日期:2006-08-17 |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7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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