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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8 生效日期:2006-08-17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7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6年7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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