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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4]费2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23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4]74号)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规定和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参照我省其它行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本测算情况,经研究,核定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科55元。
该项收费标准归到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定收费标准中人事部门执收的“报名考试考务费”项目下,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执收单位为省人事考试中心。
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从2004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6月30日止。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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