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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财会便[2004]2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7-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真实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司起草了《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于2004年8月20日前反馈我司,在阅提意见过程中若有疑问,请与我司联系。
  来信请寄: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人:朱海林、孙丽华
  联系电话:朱海林:(010)68552538、68553014 电子信箱:zhuhailin@ mof.gov.cn
  孙丽华:(010)68552539、68553015 电子信箱:sunlihua@ mof.gov.cn

附件: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2004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真实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合约:
  (一)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比如利率、汇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信用等级、价格指数或类似变量等;
  (二)不要求初始投资,或相对于市场情况变动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约,其所要求的初始投资要少;
  (三)在将来某个日期交割。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以及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服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 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等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二)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服务而进行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成为金融合约的一方时,将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

  第五条 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期末时,均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如果某衍生金融工具存在活跃的市场,则其公允价值应依据其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该衍生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则其公允价值应参照与其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并经适当的差异调整后确定。如果与其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也不存在活跃市场,则应采用适当的计价模型计算确定。在采用计价模型计算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尽量采用外部市场参数。

  第六条 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区分其是否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分别进行处理。如果衍生金融工具不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其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变动当期损益。如果衍生金融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其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套期业务涉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是指定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只有在对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进行套期时,才可以指定为套期工具。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金融机构面临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在国外经营的净投资。

  第八条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称为套期关系。套期关系分为三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对国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规避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这些项目中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该类价值变动风险源于某特定风险,且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损益。比如,规避固定利率债券因利率变动而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就属于公允价值套期。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规避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该类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源于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的特定风险,且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损益。比如,规避浮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额变动的风险,属于现金流量套期。
  规避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可以作为公允价值套期,也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
  (三)对国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是指规避国外经营净投资的外汇风险。

  第九条 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金融机构才能对套期关系按以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金融机构应有正式书面文件说明相关的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其内容至少应载明套期工具、相关被套期项目或交易、所规避风险的实质,以及套期有效性的评价。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销被规避风险引起的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二)该套期预期在抵销因被规避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方面是很有效的,且符合金融机构最初确定的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
  (三)对于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很可能发生且其现金流量变动将影响金融机构的损益。
  (四)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计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可以可靠地计量。
  (五)应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定其在财务报告期间内均是很有效的。
  公允价值套期

  第十条 在财务报告期间内,公允价值套期符合第九条的规定时,应按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一)套期工具以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对衍生套期工具而言),或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对非衍生套期工具)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所规避风险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金融机构不应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且不追溯调整: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售出、中止或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如展期或替换是金融机构以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套期策略,则不应视为到期或中止。
  (二)套期关系不再符合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三)金融机构撤消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现金流量套期

  第十一条 在财务报告期间内,现金流量套期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收益或损失中属有效套期的部分,应直接确认为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收益或损失中属无效套期的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金融机构不应按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售出、中止或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如展期或替换是金融机构以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套期策略,则不应视为到期或中止。
  (二)套期关系不再符合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三)预期交易不再发生。
  (四)金融机构撤消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国外营业净投资的套期

  第十三条 对国外营业净投资的套期,应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收益或损失中属有效套期的部分,应直接确认为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收益或损失中属无效套期的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
  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并与有效套期相关的套期工具形成的收益或损失,应在国外营业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的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套期业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包括其对每一主要类型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的政策及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分别就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对国外营业净投资套期,披露以下信息:
  1.套期关系的描述。
  2.套期工具的描述,以及套期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3.被规避风险的性质。
  4.对现金流量套期,现金流量预期发生的期间及何时计入损益。对其已采用套期会计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第十五条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损益的,还应披露如下信息:
  (一)本期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二)本期从权益中转出后直接计入损益中的金额。
  (三)本期从权益中转出后,直接计入被套期且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所形成资产的取得成本或负债账面价值中的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一)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确定承诺,指将于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特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的不可撤消协议。
  (三)预期交易,指尚未承诺但预计会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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