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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江府办发[2004]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办发[2004]3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部门对照《重庆市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迅速清理,凡是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收取,并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对保留的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予以公开。
二、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区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凡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以及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将严肃查处。
三、凡《重庆市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未公布的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可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物价局举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清理共保留308项,比2003年减少14项,所减项目主要为重庆市地方项目。对中央项目暂未涉及,待国家清理后再按国家规定办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面广,利益性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要求,认真对待。凡是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得再继续收取。同时,严禁搭车收费和另设项目乱收费,违者,将严肃处理。
附件:重庆市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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