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建字[2004]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2004-09-01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计委(计划局):

  为了加强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王娟娟87058453;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谢承隆 87056203 。

  2004年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四年九月二日

  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农村电网安全、经济供电,根据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属财政补助性质,按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倾斜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分批安排。

  第四条 享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市、县(市)包括:淳安县、武义县、磐安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丽水市、龙泉市、景宁县、青田县、缙云县、云和县、遂昌县、松阳县、庆元县、衢州市、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和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等28个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市、县(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35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1.优先考虑已危及农村电网安全运行的改扩建项目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农村电网新建项目。

  2.配套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1.由市、县(市)农网建设项目单位和供电局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附表附后),报市、县(市)计委(计划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附报经市、县计委(计划局)批准的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配套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说明等资料,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

  2.申请专项资金的时间,为每年的8月30日前。

  第八条 根据市、县(市)上报情况,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补助范围、安排原则和申请条件,先由省电力公司对申请的项目提出初步意见,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联合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依据财政财务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2.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和财会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有结余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4.项目竣工后,由市、县(市)计委(计划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当地财政、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2.各级电力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

  3.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将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停止拨款或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