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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4]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收费单位于2004年8月31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水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江河道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采砂管理费仍按鄂政办发[1992]55号文件执行。
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上海、重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3]69号规定,现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定额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长江宜昌以上干流河道,每吨1元。
(二)长江宜昌到湖口干流河道,每吨1.5元。
(三)长江湖口以下干流河道,每吨2元。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水利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重新审批。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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