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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行字[2004]2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24 | 生效日期:2004-08-24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9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要求,决定对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有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省性及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
各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作出安排,对本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一律取消。
四、方法步骤。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本地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并将清理收费情况(包括取消收费项目涉及的金额)写成书面材料,于2004年9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全省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省定项目在2004年9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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