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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溧政办发[2004]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办局、直属单位:
今年6月以来,各镇(区)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管理使用及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常州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审计局四个部门将于近期对我市的清欠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镇(区)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纠正和制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
这次征地补偿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征地补偿的要求,严格按照市政府溧政发[2001]97号文件明确的标准,认真清理长期以来特别是1999年以来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并按征地时的补偿标准进行足额补偿,对拖欠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款要落实到位;对挪用、克扣、截留农民补偿款的,要限期清欠到位;对分期补偿而拖欠的,应结合清欠工作要求,妥善处理好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衔接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2004年以后实际发生征地行为的,一律按苏政发[2003]131号文件明确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对征地补偿情况进行清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3、1999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供地台帐。
4、1999年1月1日以来征地补偿费支付台帐。各镇(区)分别列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
5、清理和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各镇(区)对征地补偿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是否存在拖欠、截留和挪用情况,对违纪行为是否进行了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作了处理。
6、有无新的拖欠行为。今年以来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属于顶风作案,发现后是否进行了严肃查处,是否立即依法清欠到位。
四、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采用听取书面汇报和查看台帐的方式进行。各镇(区)务必于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清欠工作。
请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清欠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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