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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函[2004]2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9-28 | 生效日期:2004-09-28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以下简称《通知》)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中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由县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的式样沿用省局1997年确定的式样(见附件),由各市局负责印制,逐级发放至基层地税机关,由基层地税机关发放至纳税人手中.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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