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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法[2004]14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14 | 生效日期:2004-09-14 |
局属各处室、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法制办公布的《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属于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法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备注
12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市财政部门会计处
123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市财政部门会计处
124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市人民政府会计处 市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125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市财政部门会计处
有关业务批准
126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市或者区县财政部门会计处
127 从事代理会计记帐业务机构设立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财政部门会计科办理
12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市财政部门企业处
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批准
129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市财政部门采购办
130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和设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市财政部门企业处
分支机构审批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我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要求,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以上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程序在办公场所及北京财政网站上予以公示。其中,属于由区县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第127项,由市财政局会计处指导各区县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三、各承办单位对其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负有解释的责任。
四、各承办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时,应遵照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4]2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略)
附件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略)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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