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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从府办[2004]1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农村财务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基层廉政建设及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和《广州市农村全面推行会计委派(选聘)和代理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镇(街)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是镇(街)政府(办事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开展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受镇(街)政府(办事处)领导,业务受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能包括: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从化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审核监督村财务收支情况;代理村会计业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的各种报表;对村的财产物资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统一对村财务资料建档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各镇(街)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从府办批[2004]308号文安排的各镇(街)电算化人员组成。各镇(街)应与所定人员签订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并保证队伍的稳定。
  各镇(街)可通过试点,成立村联社财会站,对本村经济的会计帐进行管理,逐步推进社帐村代记。

  二、加强收支票据管理
  收支票据由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管理,接受市财政的监督,参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实行领用核销登记管理制度。镇(街)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设立收入票据发出及存根核销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监控各村收入票据使用情况,严禁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票据或“白条”收据。各村设立收入票据购入、领用、发出及存根核销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凭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从化市农村费用支出报销凭证”进行核销,严格执行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制度。

  三、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
  各行政村和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从化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从府[2001]44号的要求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每月集中一次,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审核村组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并在每张票据上签名盖章后上报镇(街)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镇(街)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已经村组审核的票据、凭证再次进行审核把关后进行记帐。市农财办、各镇(街)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村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四、严格执行村干部工资报酬、补贴、奖金、补助等审批制度
  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以及资金来源等每年要由村委会作出方案,报镇(街)经管办审查后送镇(街)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未经审批而私自发放的视为私分公款处理。

  五、积极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工作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推进农村会计代理制工作要与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工作相结合。各镇(街)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电脑设备用于会计业务的开展,招聘的会计人员要求具有较熟练的电脑操作技能,通过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农村财务软件的操作使用。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电算化规范化操作和管理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以各镇(街)为主,市指导、协助为辅。村、社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以镇(街)为单位,各镇(街)负责组织培训,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给予协助指导。镇(街)农村财务审计员及会计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协助。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
  各行政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按照“公布形式橱窗化、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通过建立财务公开栏及意见箱,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财务公开栏可以与村务公开栏共同使用。
  凡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村必须每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凡年纯收入不足10万元的村必须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10日前各村的出纳必须将上月的收支票据准时送到镇(街)会计服务中心报帐,以确保每月公布上月各村财会帐目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本通知下达之后,市政府以往下发的有关问题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广州市农村全面推进行“会计委派(选聘)和代理制”实施方案(穗农[2003]108号)(略)
    2、从化市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办公配置要求(略)
    3、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略)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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