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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4]2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地、各部门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一律公布取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也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凡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按照谁审批、谁清理的原则,自行纠正,一律取消。符合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的《通知》精神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进行清理。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

  三、有关单位、机构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项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级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和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四、清理工作实行各市、省有关部门双向清理,分头负责。各市的清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的清理 工 作,由 省 物 价 局、省 财 政 厅 牵 头,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2004年 12月 1日前,各市、省有关部门将清理情况分别报送省物价局、财政厅。 2004年 12月底前,省物价局、财政厅汇总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安徽省物价局
20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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