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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函[2004]18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穗财综[2004]2274号,以下简称227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辅导纳税人全面、准确地理解非税收入的含义,正确划分应税收入与非税收入,尤其是当应税收入与非税收入发生交叉时,更要准确贯彻税收政策,正确处理缴款顺序。2274号文的附件-财政部财综[2004]53号文件第五点已经明确:“对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同时,应注意:应税收入与使用税务发票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由此简单地认为,凡是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核算的应税收入中,有些项目并不需要开具发票。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还应留意:纳税人有无将应税收入放在“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中核算,或者直接将应税收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中、帐上未作反映,且未申报纳税;如果发现这一情况的,应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征税款、滞纳金和处罚,防止税源流失。
二、请各单位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46号)和《关于纳税人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93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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