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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协作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函[2004]66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1-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协作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协作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将原经营的咨询业务分立成立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咨询)。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咨询协作完成一项劳务的,应对其各自实际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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