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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市府办发[2004]1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2005-01-01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市级贷款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如以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借款、外资等);各项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时,以建设项目业主为被审计单位,依法对其财务收支、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可根据需要,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实施审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交通、物价和水利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于每年年初将当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送审计机关,用以编制重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具体项目审批部门要将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要定期将涉及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业主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有关工作,当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投资额80%时,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相关批复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招标书、招标答疑、图纸会审纪要。
  (三)《勘探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
  (四)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书。
  (五)工程标底或控制标底、施工单位投标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表、工程结算书。
  (六)工程施工图和竣工图。
  (七)地质勘探报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核定单、签证单、施工记录。
  (八)监理大纲、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开工竣工监理报告,以及工程监理其他相关资料。
  (九)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十)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按要求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三)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三)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或委托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审计的内容、费用、效果,以及档案移交等情况。
  聘请的专业人员和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审计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应当自审计进点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遇特殊情况的,需经审计机关主管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账目。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决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组织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基建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于审计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行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参与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权利和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和退还建设项目质保金;依照程序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审计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对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对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和追究责任后,建设项目业主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业主接受审计,对故意拖延审计进度、影响投资效益的,有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限制直至取消其参与我市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凡举报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违法违纪问题,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条 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及其他投资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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