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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府办[2004]1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2004-11-17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支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助学基金)是政府注资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用于资助我市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专项基金。助学基金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基金筹措、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 助学基金来源为每年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从慈善万人行活动募捐和市民政局福利彩票收益中各拨款50万元,并吸收社会各界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家庭是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的家庭(此标准随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以及因突发性灾祸而致贫的家庭。

  第五条 助学基金资助对象为中山市贫困家庭的在读大中小学学生。  在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基金对其就读期间的杂费、书本费给予全额资助,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每人每年1000元(即“两免一补”);在市直属高(职)中和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镇区高(职)中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基金对其就读期间的学杂费、书本费、寄宿生住宿费给予总金额60%的资助;就读中专(含中技)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基金按中专年基本收费给予60%补助。
  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的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可在我市指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贴息贷款,助学基金负担不超过6年的贷款利息。有关贴息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欠发达镇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有困难的,助学基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条 捐赠人或捐赠协议明确了资助对象、资助方式的,按捐赠人的意愿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于每年4月前向所在学校或家庭所在镇区教育部门申请,经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调查核实后,报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9月份开始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收费账户或学生缴交学(书)杂费的账户。

  第八条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助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报告市政府,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受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如数收回资助款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提供资助:  (一)家庭已经脱贫的;
  (二)在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暂时休学的;
  (四)有关部门牵线搭桥落实结对给予资助的。

  第十一条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建立相应财务和审计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助学基金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助学基金保值、增值。助学基金除银行储蓄、购买国债以外,不进行其他投资。

  第十三条 捐赠人可向中山市扶困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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